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宾馆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的同等价格,在固定电话通信、电视收视等收费上给予优惠。旅游定点车辆在旅游淡季节期间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