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引导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乡村旅舍、农家乐、度假山庄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