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