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