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