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