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