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