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