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