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