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食品小作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