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