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