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