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