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