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