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