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
(二)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
(五)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