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0.2%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