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学术团体和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传承、研究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