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未经批准,禁止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秸杆等。提倡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得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等。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殡葬改革区域和建设公墓,在规定区域内实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安葬,推行绿色环保殡葬。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