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