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和监督,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检查,定期将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