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禁止覆盖城乡规划区的河流、溪沟,依法批准的桥涵修建项目除外。城乡建设禁止占用河道河滩,填堵河道沟岔。河道、水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河道整治规定、绿化规定和防洪规划。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