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