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和补偿。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