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印江河的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引调水工程,保证引调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改善沿岸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引调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