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及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集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对污水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集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