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妨碍印江河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的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