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非耕地开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经营;

(二)处置开发成果和收益;

(三)雇用职员、招收工人;

(四)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依法对提前或期满收回使用权的非耕地上附着物取得补偿;

(六)拒交不合法的收费,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七)拒交不合法的罚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