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非耕地开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经营;(二)处置开发成果和收益;(三)雇用职员、招收工人;(四)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五)依法对提前或期满收回使用权的非耕地上附着物取得补偿;(六)拒交不合法的收费,拒绝不合理的摊派;(七)拒交不合法的罚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