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对非耕地可进行以下开发:(一)林、草、果、中药材种植及加工业;(二)畜、禽、渔养殖业;(三)特色旅游业;(四)水利灌溉业;(五)与非耕地开发相关的服务业;(六)植物、野生动物保护;(七)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