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非耕地可进行以下开发:

(一)林、草、果、中药材种植及加工业;

(二)畜、禽、渔养殖业;

(三)特色旅游业;

(四)水利灌溉业;

(五)与非耕地开发相关的服务业;

(六)植物、野生动物保护;

(七)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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