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对开发难度大、自然环境条件差的非耕地的使用权,经协商,可以无偿承包、出让或出租。

非耕地使用权承包、受让、承租年限不超过50年。开发前的治理时间为2年,开发难度大的可延长至3年。治理时间不计交出让金、承包金和租金。

按合同约定期限和要求开发的非耕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转让、转租、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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