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非耕地使用权,有关部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一)非耕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无偿收回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使用权不能继续行使的;

(四)开发人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的;

(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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