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耕地出让金、承包金、租金应当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非耕地开发、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农村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非耕地承包金、租金,由所有权人全额专户储存,按规定使用。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用于非耕地开发、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