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耕地出让金、承包金、租金应当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非耕地开发、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

农村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非耕地承包金、租金,由所有权人全额专户储存,按规定使用。

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用于非耕地开发、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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