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终止法律援助后,应当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