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可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