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