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档案资料,有关单位有义务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