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