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证据保全时,应当通知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到场,并登记证据名称、数量、特征,出具清单。证据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捺印。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捺印的,可以由证人签名、捺印,如果现场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捺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捺印的情况,并将现场的视听资料予以保存。证据保全应当加封,明确加封期限,由证据持有人就地保存或者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保管。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