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包括对保全的证据送交相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或者核价期间。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