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证据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入卷。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