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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