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助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时间,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捺印;也可以通过现场摄像的方式将被调查对象的拒签情形固定。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