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助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时间,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捺印;也可以通过现场摄像的方式将被调查对象的拒签情形固定。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