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和旅游规划区域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乱搭乱建、采伐养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旅游景区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商业摊点,禁止在景区非商业摊点设置区域摆摊设点。

禁止在景区景点非法经营。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