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无绩效,依法实行退出机制。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