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