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